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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6 17:02    点击次数:83

股票配资模式 新《公司法》生效:落实国企改革重大部署,公司治理迎来新改革

本月发生的一连串罢工和抗议活动是三星半个世纪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劳工抗议活动。在要求加薪的行动没有达到目的之后,三星最大的工会号召一座先进人工智能AI芯片工厂的员工,以及首尔周边其他工厂的工人一起罢工。这个工会有3万多名会员。

  记者刘昱汝徐芸茜北京报道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日颁布并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严学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司治理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新《公司法》其中不乏亮点和重大变革,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在公司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以及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等,此次修订为企业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一更先进的制度供给,无疑将为中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新《公司法》的引领下,中国公司治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竞争力也将得到显著提升。”严学锋进一步说道。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记者注意到,新《公司法》对长期争议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旨在优化企业运营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规范“关键少数”行为,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明确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关联交易监管,新增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保障上市公司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中,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引入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越位常见的中国企业,这是提升公司治理的一个有力手段。让监事会制度成为可选项,有利于企业根据自己情况自主选择,提升治理效能。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更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严学锋表示。

  还有专家指出,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最新规定确实具备高度针对性。这些新规不仅解决了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更明确界定了“双控人”在公司事务中的职责与责任。新规明确了“双控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作为“影子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清晰、可靠的法律依据。

  国企改革全面加速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股票配资模式,国企改革形成了很多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公司法》作为企业组织法,吸收国企改革的成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成熟定型。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又作了两次修改。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向《》记者表示,《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重要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中国公司制度的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司法的法观念、法理念和法安排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对于“国家出资公司”单独成章,既巩固深化了国企改革成果,也推动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面对国企改革深水区,企业需从外部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引入、董事责任界定及治理模式优化等方面调整,以适应新法要求,实现合规经营。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其实,早在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就已经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既可以是国资委,也可以是获得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周丽莎认为,新《公司法》本次直接明确国家出资公司既包括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也包括了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该等修订不仅吸收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界定方法,进一步统一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定义差异:更使得该等定义贴合实际情况。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经营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增强了外部监管,提高了企业内部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一法律框架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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